招商引资财政优惠政策
投资方租赁厂房的项目,按照前3年免缴、后2年减半的标准由政府给予房租补贴。
固定资产投资5亿~10亿元工业项目,达产后半年内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且取得工业用地的现代物流产业项目,在土地、企业税费等方面可享受工业类项目支持政策。
成功引进市外符合发展规划企业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企业,给予招商引资贡献奖励。 引进项目资金做资本金处理的奖励标准(项目资本金分批注入的项目可累计计算不超过2年):实际到位1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奖励50万元人民币,每增加 1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奖励资金增加50万元人民币。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特别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予以支持。
投资我省重点公益类项目,资金已实际到位并形成固定资产10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形成资产每增加1000万元,增加奖励50万元。对实际到位资金为外币计价的按照实际到位当日的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基准价折算。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对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中介机构或企业,项目到位资本金每 5000 万元给予10万元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企业,项目投资者不能以招商引资中介机构身份就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奖励。
应用电子商务支持政策
支持推进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电子商务、物流企业等相关领域开展合作,对自建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在线交易额首次突破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应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目实际运营及纳税满一年以上的企业,年底在线交易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 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10万、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于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对具备完善的电子商务发展基础,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该基地经营单位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帮助传统企业加快发展跨境电子商务。采用以奖代补形式,对服务内容完善、服务企业达到15家(含)以上、服务对象企业年度进出口总额达到300万-500万美元(含)的,给予10万元奖励,进出口总额达到500万-1000万美元(含)的,给予30万元奖励,进出口总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
对代运营服务企业5家以上,并实现纳入海关统计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的,在企业原实绩基础上每增加20万美元,由受益财政给予1万元的运营费用奖励,每家代运营企业每年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我市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总部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业务,对上一年度线上交易额突破3000万美元的,由受益财政按照每3000万美元给予30万元资金标准扶持。每家企业资金扶持不超过50万元。
对注册地在驻马店市的多式联运物流集成商、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承运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由受益财政给予运费总金额20%的补助,每家企业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开设国际物流专线每周1班次以上且连续运营6个月以上的企业,累计运量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对入驻市电商产业园区的上述各类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给予入驻之日起租金三年全额奖励的支持政策。
积极争取省跨境电商示范园区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争取省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暨企业孵化平台项目奖励资金,最多不超过2000万元。为跨境电商交易平台及企业提供集货、仓储服务,仓储使用面积规模以上的企业争取上级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经认定备案并获得融资贷款的跨境电商企业,省给予不超过人民银行一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贴息。